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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法体会点滴|土地案件查处工作面临三大难题
作者: 发表于:2016-08-16


       去年以来,反映地方国土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“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作为不到位”等的议论较多,有一些执法人员还因此被检察院以“失职”起诉。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在哪里?谈点我的看法和体会。


长期以来,土地案件的查处工作始终存在“三难”,至今没有解决

   一是分清是非难。案件查处,就调查而言,要有手段、有条件。如果没有强硬的手段,缺乏必要的条件,调查有困难是必然的。但不管怎么的,多花些时间,多动点脑筋,多想点办法,总是可以把事实调查清楚。但在查清事实以后,在“谁是谁非”的问题上,就难以分清了。你说他错,他不但说没错,还反过来说你查他是不对的。

我考虑,这里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:

   一是,现实中发生的一些明明禁止的行为,一对照法律责任,找不到该怎么处罚。花了功夫,查了半天,不能处罚,到底谁对谁错、谁是谁非,难说清楚了。这是立法上的问题。

   二是,现实中发生的一些行为,违规违纪不违法。如,国家实施宏观调控,要求控制征地规模,但一些地方仍大规模征地作储备;一些项目被列入禁止供地目录,但一些地方仍在为其供地。征地和供地都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指标,手续也完备、合法。这属于违纪违规行为。违规违纪问题,不是我们所能处理的。因此,你查他,他认为我没有违法。谁是谁非,你难说清楚。

   三是,现实中发生的一些行为,属于人们常说的“因公违法”,没有发现以权谋私、贪污受贿等问题。因此,不仅违法当事人“不在乎”,而且还有人出来为其说话,受到保护,甚至连老百姓也拥护他的做法。领导保护、群众拥护,你却要依法查他,谁是谁非,说不清楚。现实生活就是这样复杂。所以,分清是非难,是目前查案的一大难题。

二、执行到位难。

   包括处理事、处理人,都执行到位难。我分析,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:

   一是,“因公违法”的,一般属于基础设施、公益事业和重点建设项目,如果违反了规划,也难以依法提出拆除建筑物等处理意见;即使属于其他项目,领导也要你考虑损失问题,能保留的要保留。对处理人来说,领导干预、有人说情,使你难以依法依纪提出处分建议;另外,你提出的处分建议要靠相关部门落实,如果认识不一致,就难执行到位了。

   二是,一些涉及到农民眼前利益的用地,虽然违法,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,保证农民生产生活有出路,你也难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。这样的事,在现实中不少。

   三是,现行法律法规与当前实际不相适应。最明显的是对农民建住宅违法用地,法律规定一律拆除。这不仅在立法上是不公平的,而且难以执行。现行法律法规与实际不相适应,法就难以执行到位。上述三方面的原因,造成了我们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,依法执行到位难。

   三、“内部因素”下手难。

   主要是,涉及到的同志往往是代人(领导)受过,不忍心。现实中,地方党政领导授意、默许或同意、支持的违法行为留下痕迹的极少。因此,在追究责任人时,往往涉及的是国土部门办具体事的干部,很难追究到事实上的责任人。国土部门干部是代人受过,你能忍心吗?



   在土地执法监察系统,对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,有一个比较形象的归纳,叫做“硬不得软不得、深不得浅不得、进不得退不得”。因此,解决国土部门“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作为不到位”的问题,应该更多地在解决法制、体制、机制上下功夫。